刘志华房产纠纷案
2007年01月27日
刘**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赵某,得知赵某欲出售位于广州越秀区某小区一处房产。当时市值高达30多万,由于赵某急于用钱即以低于市值的价格28万元售于刘**。刘**购房心切在未办理产权过户情况下将房款28万元全部支付。当刘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时遭拒被告知此小区房产已被国家征用列入拆迁范围。刘马上与赵某联系协商,赵某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回绝。
本律师代理后,起诉至越秀区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购房款28万元并承担80%的诉讼费用!